【本報訊】已納入觀塘重建計劃、位於觀塘裕民坊和觀塘道之間一排商住兩用大廈,尚有部分地舖佔用人仍未遷出。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要求收回四個舖位及相關的土地空置管有權。
高院聆案官昨聽罷雙方陳詞後,指出各被告主要關注賠償問題,但《收回土地條例》中已有清晰指引,賠償是否合理應交由土地審裁處裁斷,裁定政府勝訴。
案中原告為律政司司長,四名被告分別為佔用觀塘道或裕民坊一帶舖位的商戶。原告早前入稟指,一九年八月十七日午夜起,該些物業所處的土地已復歸政府所有,惟涉案佔用人未有應要求交吉。
四案被告均沒有律師代表,他們親自向法庭陳詞,大部分均認為市區重建局的賠償金額不合理,指裕民坊人流多,理應獲較高估值;有被告批評當局沒有解釋清楚賠償準則,質疑政府收地是「大石砸死蟹」;亦有被告希望法庭再給予時間讓雙方商討。
政府代表律師則指,四舖是位處於《收回土地條例》之下的地段,有關賠償問題應交由土地審裁處處理,並不構成抗辯理由。案件編號:HCA 2355-5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