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事主證供不一 男教學助理脫非禮罪

【本報訊】中學男教學助理涉嫌在兩個月內,先後五次在校內及住所非禮兩名中一男學生,他否認五項非禮罪,經審訊後,早前已被裁定其中一罪表證不成立,昨天在九龍城法院再獲裁定其餘四罪都不成立。裁判官指兩名事主屢次更改證供,不能排除被告是意外觸碰他們。不過,裁判官裁決後直言,被告為師不尊,沒有保持師生應有距離,甚至與他們在狹小空間中同坐一椅,行為不妥惹人懷疑。

三十三歲被告馬文煒,被控於一九年五月底在何文田一所學校非禮男童X。其餘四項控罪,則指被告分別在一九年六月某兩天,在其大埔住所非禮X;及在五月底某天,於住所非禮X及男童Y。法庭早前裁定其中一項針對X的非禮指控表證不成立。

官:警會面查問 對被告不公

裁判官昨天裁決時指,X聲稱被告曾以幫他拉筋為名,抬高他的雙腿抓他的下體,令他感到冒犯,但若被告的手捉X的陰莖,被告根本不能為X完成拉筋動作。而且事後X不但沒有向人投訴,更主動相約被告游水。就其他指控,X和Y在接受盤問時均就非禮過程說出不同版本,法庭因此不能確定事發經過。

此外,就被告口供自願性方面,裁判官指被告在第一次錄影會面前,警方只向被告提及第一項控罪,在錄影期間才「打蛇隨棍上」,就其他控罪查問,因警方做法對被告不公,故拒絕讓相關的錄影會面呈堂成為證據。案件編號:KCCC 289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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