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越南黑工判囚15個月

【本報訊】兩名越南籍非法勞工於上周五被判入獄。入境處調查人員於上周三進行反非法勞工行動,在大埔一間餐廳內拘捕一對分別四十歲及卅八歲的越南籍男女,他們當時分別正在從事雜工及廚務工作。被捕兩人於上周五在沙田裁判法院被控在香港非法入境後,未得入境處處長授權而留在香港,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接受僱傭工作。他們承認控罪,各被判監禁十五個月。

僱主亦有刑責須入獄

入境處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港元及監禁三年。上訴法庭對違反有關條例的罪行頒定判刑指引,以監禁十五個月作基準。同時,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三年及罰款卅五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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