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該次補選當中,選舉主任郭煒勳指報名參選的劉小麗並非真誠擁護基本法,裁定劉不具參選資格。劉其後提出選舉呈請,高院今年五月裁定陳凱欣並非妥為當選時指出,選舉主任在決定劉提名無效前,未有給予劉申辯機會,這是違反程序公義。
稱須給予參選人申辯權利
終院在判決理由書指出,高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參選是受《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的重要公民權利,選舉主任在褫奪參選人此重大權利前,必須要給予參選人申辯的權利,並在聽取參選人的解釋後才作決定。況且,本案的選舉主任並無表示,就算劉有甚麼解釋,他最後都是會得出相同結論,因此其決定確是令選舉出現重大不公。案件編號:FAMV 92,9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