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女文員被指在在葵涌警署外用雷射筆照警車內的警員,她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經審訊後,昨天在西九龍法院裁決。裁判官林子勤指事發時附近沒有示威,被告裝束亦與一般文員無異,由於控方未能證明被告傷人意圖,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但她有自招嫌疑,因此拒絕被告訟費申請。
二十四歲女被告王海嵐,被控於一九年八月三十日,在葵涌新葵芳花園外管有一支雷射筆。控方案情指,當日凌晨十二時許,警車自葵涌警署駛出時,有綠色光束射進警車,坐在車廂中排的警員被射中。被告之後被拘捕,她在警誡下回應說:「我都知照警察唔啱,我下次唔敢喇。」
被告庭上辯稱工作中會使用到雷射筆,事發時正在散步。拘捕被告的女警在審訊時,承認忘記在搜出雷射筆後即時警誡被告。裁判官認為該女警做法有違查問規則,早前已剔除被告的招認。
裁判官昨天裁決時指,案中警車正在移動,車窗亦裝有鐵絲網,被告不會看到車內有警員,遑論瞄準警員並作傷害。當時現場一帶沒有示威,而涉案警車只是剛巧經過,不相信被告有預謀攜帶雷射筆射警。考慮到被告的住所就在附近,她當時裝束無異於一般文員打扮,認為被告的解釋合理,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案件編號:WKCC 52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