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非收窄傳媒代表定義 警方:以客觀標準修訂

【本報訊】警方昨起修訂《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以及前線人員協助傳媒採訪的指引,警察公共關係科總警司郭嘉銓昨早在電台節目表示,今次修訂是由於過去一年傳媒生態出現很大轉變,警員識別傳媒工作者有困難,加上通例已多年未有作出修改,而目前「傳媒代表」的定義亦只涵蓋兩個記者組織,有其他傳媒組織提出異議,故作改動。

經修訂後,傳媒代表即包括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或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機構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台工作人員;亦加入「在不影響行動效率下的情況下,警員才盡量配合傳媒工作」的內容。

保安局:更快捷辨識傳媒

郭嘉銓指,警方是以第三方及客觀標準作修訂,並非收窄「傳媒代表」定義,不存在推出措施來識別記者,而修訂後的《通例》名單內有超過二百間傳媒機構。對於潛在面對司法覆核,郭稱會與傳媒組織溝通。

保安局指警方去年至今面對不少假借新聞採訪而魚目混珠的人,阻礙警方行動,更增加警務人員受襲的風險。警隊新措施令前線人員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識傳媒代表,有助警方在可行情況下向他們提供特別採訪安排。

香港警察隊員佐級協會主席林志偉亦表示,過去一年的大型公眾活動,警方不時發現有自稱記者人士藉採訪為名在現場流竄,認為新措施有助辨識記者身份,杜絕有不軌意圖的人阻礙警方工作。

院校聯署 批損害新聞自由

另一方面,七間大學的新聞或傳播系發聯署聲明,批評警方的修訂損害採訪自由,指作為新聞系教育工作者,對警方實施新的識別傳媒政策持強烈保留意見,關注修訂或會損害港人的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

十四間大專院校的學生媒體亦發表聯合聲明,質疑「政府借發牌之名進一步打壓新聞自由、意圖阻止消息及資訊傳播」,重申記者無「真假」之分,不需要憑《警察通例》判別。

議員許智峯稱,警方今次的做法是對傳媒作篩選,將對政府不利或批評政府的傳媒排除在外。另有議員認為警方希望透過今次做法「陰乾」網媒,呼籲傳媒工會提出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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