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男生擲汽油彈改判勞教 上訴庭指原審讚優秀屬過譽

【本報訊】十五歲男學生於今年一月深宵向無人的馬路投擲汽油彈,他在屯門法院兒童庭承認縱火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原本被判十八個月感化令,但上訴庭之後裁定判刑過輕和原則性犯錯,於上周四(17日)改判他入勞教中心。上訴庭昨天頒下判決理由書,稱原審裁判官水佳麗形容被告是「優秀」有過譽之嫌。

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在判詞指,上訴庭並無就縱火罪訂下量刑指引,但法庭一直對縱火犯人都會判處即時監禁,即使犯事者未成年,除非案情特別輕微,或有極特殊情況或很強的求情理由,否則不應判處感化令。

潘官指被告以投擲汽油彈的方式縱火,以及是因其他案件保釋候查期間犯案,均屬於加刑因素,雖然被告未成年,但是判拘留式刑罰是唯一選擇。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完全無提到有關懲罰和阻嚇等判刑因素,難免讓人覺得她只考慮被告更生,而忽視其他判刑因素。此外,被告雖曾參與屋苑邨巴路線重組活動等地區服務,但說他樂於服務香港是有點誇大。而且被告學業表現平平,曾於中三留級,操行方面亦有小問題,形容他為優秀,有過譽之嫌。案件編號:CAAR 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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