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歲男違檢疫令 判囚12日

【本報訊】一名四十二歲男子早前獲發強制檢疫令,訂明必須在家中接受十四天強制檢疫,惟他在檢疫令未屆滿前,在無合理辯解及未取得獲授權人員許可下,於三月廿四日離開檢疫地點,被控違反《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昨(22日)在觀塘法院被判監禁十二日。

至今共45人被定罪

衞生署發言人表示,有關判刑給予社會非常清晰訊息,指出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政府對違規人士絕不容忍。而截至昨日,共有四十五人因為違反檢疫令被法庭定罪,判監禁最多三個月或罰款一萬五千元不等。

根據《規例》,由二月八日起,除豁免人士外,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十四日期間,曾在內地、澳門及台灣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

此外,根據《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由三月十九日起,所有從中國以外地區抵港的人士同樣須接受十四天的強制檢疫。違反強制檢疫令會構成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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