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七公:黎智英獲放生 律政司應速上訴

壹傳媒黎智英於二○一七年在沒有受到挑釁下,在維多利亞公園內以粗言穢語指罵記者,更涉嫌刑事恐嚇。黎早前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證成立,惟西九龍法院裁判官早前裁定其罪名不成立,社會各界均批評判決未能彰顯公義,認為律政司應就案件於九月十八日前提出上訴申請。但判決至今已逾一星期,律政司仍未有任何行動。

法學教授、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執行委員會副主席傅健慈提出五項上訴的理據,指出控方的陳詞具法理、事實、證據及法律基礎支持,呈堂的控方證據已達到毫無合理疑點,律政司要積極考慮上訴。但律政司表示正研究裁判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然後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事實是看不見律政司不上訴的理由,所謂「研究」不過是「拖延」的託詞。律政司應立即上訴,一旦再作拖延,只會對被控一方更為有利,隨時間過去,證人未必記到,這案拖延三年多才上庭審訊,令證人更為不利,無法彰顯公義。若最後律政司決定不上訴,會令很多市民失望,是否代表他是黎智英,就會有特權?一提黎智英,是否就會脫罪?若是如此,法律面前又如何人人平等,對整個司法制度帶來質疑。律政司不上訴會為社會帶來嚴重後遺症,是否代表其他人去恐嚇人、「搞人」都會無事?

案件和現有證據其實「一字咁淺」,但裁判官卻指,事主庭上作供的態度迴避,沒正面回答問題,情況在盤問階段尤其明顯,裁定他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判官裁定證人是否誠實可靠,是根據確鑿的證據,還是憑裁判官的主觀臆斷判案,令人大惑不解。

全身而退 毫髮不傷

最近涉黑暴的案件,除了有確鑿錄像證據而判罪成外,不少由證人作證的案件,均在裁判官「證人非誠實可靠的證人」的判決下令疑犯脫罪。例如裁判官何俊堯稱作供警員「大話冚大話」,裁定區議員仇栩欣涉襲警罪名不成立,日前再次以「警方證供不可靠」為由,判涉黑暴被告無罪釋放。所謂「證人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已成常態,這是司法至上、司法獨大的突出表徵,令市民對司法機構信心每況愈下。

黎智英有保護傘已是路人皆知,由政治黑金案,律政司以「證據不足」為由不檢控;到「佔中」案,又以「證據太多」為名而不了了之。凡涉及黎智英的案件,皆是全身而退,毫髮不傷。「事出反常必有妖」,黎智英獲放生逾一周,律政司拖延上訴,令人質疑黎智英因是「傳媒大亨」、老闆而享有特權,得到保護傘而免受刑事責任。黎智英的言論及行為均構成足夠證據入罪,筆者敦促律政司就案件盡早提出上訴,絕對不能姑息。

有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提醒本港法律界人士,應當讓香港法律承擔其維護公義公正公平的聖神天職。筆者也希望黎智英獲放生逾一周,律政司勿再拖延上訴,否則黎智英刑恐一案只會成為案例,使更多人有恃無恐地犯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