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心而論:三權分立

估不到三權分立這個名詞,一下子變了香港政壇的熱門話題,先後有教育局局長、特首、律政司司長等紛紛發言,指特區政府的政制並非三權分立,而有些社會組織和人物如大律師公會、立法會議員及評論界人士,都為之嘩然,群起而攻之,認為特首否定三權分立,是意圖改變香港政制,並引幾任香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講話,說他們都曾指香港政制是三權分立。

香港政制是否三權分立,真是很重要嗎?對特區政府的運作是否會有影響?

如果參考《基本法》原來擬定的背景,首先要弄清楚,英治時代,香港的政制是行政主導,管治香港的權力,全集中在港督身上。港督名義上由英國王室直接授權,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都歸於他一身,司法部門的大法官也由港督任命,所以回歸前香港政制沒有三權分立。在草擬《基本法》過程中,特別是鄧小平在一九八七年會見香港特區基本法起草委員會委員時,已講得非常清楚,要繼續英國人行政主導那一套,不搞三權分立,此所以後來有京官在五年前再三申明香港不搞三權分立這點。只不過香港很多人都有意無意忽略中央官員重複強調的重點,連編寫教科書的作者也隨便胡謅,倒奇怪為何負責管理教育的官員不及時糾正。

香港政制是否三權分立,翻查《基本法》條文便一清二楚,如果《基本法》寫了下來便是有,沒有寫下來便沒有,何需再三辯論?看《基本法》條文,清楚寫下政府機構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工,三個部分互相配合,也互相制衡,倒沒有提到三權分立。

今次林鄭發言,重點是強調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來自中央授權,點出了香港沒有三權分立的根本原因在於香港並非獨立政治實體,這也就是否定三權分立,認為與維護國家安全可能有所衝突。

這次反對者只能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講話作根據,而不是引《基本法》,可見他們也清楚《基本法》沒有提及三權分立這點,只不過是循例吵嚷一番。居然有立法會法律界議員說,三權分立是普通法的基礎,他大概忘記了,嚴格來說,清楚奉行三權分立政制的國家只有美國,普通法的起源地英國的政制,也並非實行三權分立。

不過,香港的政制是否三權分立的爭論,其實沒有多大意義,因在實行上,香港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自香港主權移交至今一直都是互相制衡,這才是最重要的部分。至於現時政制的互相制衡是否過度,少見互相配合,令行政主導的原則難以實行,倒值得拿出來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