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從香港司法發生的三件事,可以看出《港區國安法》遭到「反國安法力量」的反擊。這個反擊來自外部和建制內有人自縛「國安法」手腳,甚至對國安法自廢武功。
這三件事,一是香港警隊國安處以干犯國安法等罪抓捕了黎智英等十人後,對這樁國安大罪並未行使國安法規定的中央管轄權,而是交由根本沒有辦理國安案件經驗的本地司法機構處理,且多次允許黎智英等保釋,拖拉檢控,令黎智英等繼續在社會上從事「為美國而戰」的「未竟事業」,其主理的媒體依然日日宣揚和煽動「反中亂港」。
二是香港法官對黎智英的恐嚇《東方日報》記者案「放生」,其理由既不顧鐵一般的事實,也不講起碼的邏輯,完全是強詞奪理。向世人宣示,香港司法掌握在某些人手裏就是要「刑不上黎智英」!也是在向同行暗示,只要是黎智英的案子哪怕是「國安的案子」,只要落在香港司法手裏,那就可照辦煮碗也。
三是香港警隊國安處拘捕「人民力量」成員譚得志,自曝原本以譚得志違反《港區國安法》調查,然「後經搜證及與律政司研商」,轉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處理。人們要問,國安處為甚麼要自曝這樣的「轉變」?為甚麼要把國安法擺上枱?這是在開國安法的玩笑,還是讓警方實施國安法出醜?在警方調查譚得志以「防疫為名設街站,散播憎惡政府訊息」一案中,發現譚得志曾在街站高叫「港獨」口號,鼓動支持美國因《港區國安法》的公布而制裁十一名中港官員,凡此皆涉及違反國安法,為甚麼不能以干犯國安罪告他?為何把國安法棄之不用?
上述三件事,在案件上和案件處理上各不相干,但有共同惡劣影響。香港司法領域中反國安法力量正要「淹掉」國安法,他們在顯示仍然掌握香港司法大權,雖有《港區國安法》,雖有國家國安公署,雖有朝廷駐港大臣擔任國安顧問,雖有警隊成立國安處,皆不足懼,強龍壓不過地頭蛇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