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須支付訟費 由法援署承擔
昨天黃之鋒與公司註冊處均無派代表到庭。原訟庭法官周家明在庭上表示,雖然法庭早於前年四月已批出許可受理黃今次覆核,不過黃的律師在上月廿八日去信法庭,指已與公司註冊處達成共識不再繼續本案。法官遂頒令撤銷本案,並由黃支付公司註冊處訟費。由於黃在此案獲批法律援助,故訟費其實是由法援署支付。
資料顯示,香港眾志於一六年二月申請註冊為有限公司,公司註冊署直至一八年一月才正式回覆拒絕申請。黃入稟時指,公司註冊處拒絕申請的原因,包括指香港眾志主張「民主自決」。至今年六月三十日,即《港區國安法》實施前一日,香港眾志公開宣布解散。案件編號:HCAL 65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