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一九七七年廉署人員請求馬惜珍先生游說其身處台灣的胞兄馬惜如先生回港指證貪污警察,承諾其胞兄回港作證一定不會被檢控。馬惜珍先生兩度前赴台灣向胞兄轉達廉署建議,惟遭胞兄拒絕,豈料回港後相隔一段時間遭警方檢控,被加為一宗案件的第九被告,是最後一名被告。不過,被拘捕前一個月內的七七年七月三十日,馬惜珍先生以香港童軍總會星、馬、泰及印尼親善訪問團名譽領隊身份,接受時任三軍司令夏卓賢爵士授旗出發,該親善團是慶祝英女王登基銀禧紀念慶典活動,體現馬惜珍先生致力社會慈善活動,獲得當時港英政府認同,令人懷疑沒理由拘捕行動前一個月仍獲授命,相信是臨時採取的拘捕。
該宗案件中八名被告因缺乏足夠人證物證,單憑污點證人指控,更疑牽涉政治檢控,七人被判無罪。馬惜珍先生最終並無被定罪,二○○五年十月廿六日,時任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致函馬惜珍先生,承認基於當年的檢控證據不足,即使馬惜珍先生出庭應訊,亦不夠證據檢控,律政司於一四年四月十四日更指明馬惜珍先生將會無罪釋放,證明案件為冤案,馬惜珍先生抗爭三十七年始沉冤得雪,而其胞兄馬惜如先生亦從未被起訴。當年積極參與慈善工作,馬惜珍先生在七六年四月廿四日童軍聖佐治日,獲時任港督麥理浩爵士頒發獎章以表彰其貢獻。當時不少社會人士質疑該次拘捕行動,懷疑是警廉風暴下不幸被拖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