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司法制度,長期備受爭議,這是毫不令人意外,原因是香港回歸,但法律制度仍然是沿用英國殖民地留下來的框架,雖然在之上有《基本法》,但因為這是迷你憲法,所以日常運作上甚少可以引用,只有在重大議題或憲制危機才會提請人大釋法。
司法人員依然是用回以前一套思維及邏輯去對待案件,其實社會不斷演變,舊有的制度會變得落後,一定要與時並進,否則與民情會有差距,與政治發展格格不入,自然會招來種種分歧與風波。特區由上至下都就三權分立、司法獨立,各有各說,滿城風雨,好不熱鬧,連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也來加把嘴,批評法院把個人權利凌駕公共利益,破壞法律,造成街頭混亂,更批評兩位後輩高院法官的判決,好像抬高至全國人大位置,並指大律師公會太過政治化,法庭變作政治舞台,司法機構要緊急改革,不能再拖。
法律界以資排輩,這位老前輩的說話自然有分量,平地一聲雷,後輩有沒有即時自我檢討?如果說前輩過時,其實他們自己堅持的所謂法治,是否已落後於整個特區的現況?法律界若然因循,缺乏破舊立新的勇氣,便不要走出來扮甚麼鬥士,說來說去,都是既得利益者,拒絕改變。
事實上,有法律界指出,司法獨立是指法官有獨立的審判權,而不是指司法機構獨立,更加並非司法獨大。像所謂「長洲覆核王」,多年來濫用司法覆核程序意圖干預行政,別有用心,做反對派的爛頭蟀,勞師動眾,利用制度把法庭當成配合他政治騷的角色,用意再明顯不過,但類似鬧劇卻不斷上演,顯然司法部門沒有意識堵截漏洞。
律政司有責任捍衞法治,但歷任司長明顯塞責,現任的鄭若驊更淪為避政司司長。司法改革,要內部牽頭,談何容易,事事要北京動手,高度自治毀在一群沒有靈魂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