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三權扯皮 何來分立

最近關於「三權分立」的爭議鬧得沸沸揚揚,反對派妖言惑眾,港府疲於解釋。其實,香港從來不是三權分立,回歸後不是,回歸前更不是。過去港督大權獨攬,既有權委任行政局及立法局議員,也有權委任法官,其地位明顯凌駕於三權之上,哪有甚麼三權分立?回歸後本是行政主導,只因港府弱勢,壓不住場面,立法和司法喧賓奪主,甚至出現司法獨大,行政反而淪為跛腳鴨,三權分立云乎哉?

早在起草《基本法》時,鄧小平已明確指出,香港的制度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尤其不能搞三權分立。所以,《基本法》裏面壓根兒沒有三權分立的說法。反對派刻意混淆視線,一直將三權分立掛在嘴邊,而港府過去不但沒有澄清,反而經常跟隨反對派口脗,以致習非成是,愈描愈黑。

香港的問題恰恰就在這裏。明明是行政主導,偏要強調三權分立;本應互相分工、互相制衡,結果變成互相扯皮、互相拆台。立法會固然烏煙瘴氣,成為港府施政最大絆腳石,司法系統更被打造成針插不進、水潑不入的獨立王國。漢奸黎劣迹斑斑,至今依然逍遙法外,不是很不可思議嗎?日前被內地截獲的十二名潛逃人蛇,當中七人是由同一名洋法官批准保釋,不是很奇怪嗎?

司法獨立無疑是一個很神聖的名詞,被置於至高無上地位,但近年種種事實證明,香港法治早已變質變味,司法獨立異化為司法獨大乃至司法獨霸,不但無法彰顯法律公義,反而成為反中亂港勢力保護傘。在此情況下,不管《港區國安法》這把尚方寶劍多麼鋒利,也只能淪為擺設。回歸廿三年,司法大權仍牢牢掌握在洋人及其代理人手上,這才是最不合理的事。若中央真的想為香港撥亂反正,就必須先奪回司法刀把子,以落實真正意義上的司法獨立,否則一味打嘴仗爭論三權分立,根本沒有任何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