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煽動文字」罪行 案例絕無僅有

【本報訊】人民力量成員「快必」譚得志昨早被警方拘捕,指他涉嫌觸犯《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十條發表「發表煽動文字」,於多次街站及經網上社交平台散播訊息,內容煽動他人引起對香港政府的憎惡和藐視,以及引起香港居民間的不滿。有法律界人士指,過去絕少動用有關條例控告他人,案例亦絕無僅有,難以判斷「煽動」的定義,但有關條例刑罰與國安法相比較為輕微。

執業大律師陸偉雄解釋,煽動與抒發情感兩者有不同層次和表達,「例如話政府部門不好,做得不對,這只是個人宣洩,我又認為這並不屬於煽動。」

陸偉雄又指,煽動的元素要顯示其說話或文字令到有人因此受到鼓動情緒、鼓動犯案,又或背後有所目的,推行不公義的行為才算是「煽動」;而傳媒在報道新聞立場而言,批評政府所為和行為不正確,即使引起共鳴和同感,亦並非等於煽動和違反法例。

大律師質疑條文已過時

陸表示,《刑事罪行條例》最新修訂為一九七○年,距今已近五十年時間。條文所提及「煽動文字」的意思,過去未見案例,故現時難以作出定義,質疑內容會否不合時宜,「可能警方就唔用國安法,用這條法例拘捕先作為試金石,嘗試一下是否成功。」

煽動罪來自《刑事罪行條例》中第9和10條,這條一九三八年引入的罪行,幾十年都沒有應用過。港英政府在一九九六年曾經提出修訂,列明煽動罪必須證明「意圖導致暴力或製造擾亂公安或公眾騷亂」的元素,以反映普通法的情況。當年大律師公會、律師會與部分民主派議員表明煽動罪過時,是以言入罪,可被用作對付合法批評政府的武器,應該廢除。最後廢除動議被否決,但修改煽動罪的建議則獲通過,但九七年後,特區政府一直不予生效。

黎智英亦涉煽動意圖罪

警方過去亦曾引用「煽動意圖罪」進行拘捕,包括今年八月十日拘捕壹傳媒黎智英,他當時除涉違反《港區國安法》、串謀欺詐,亦涉及一項涉嫌煽動意圖罪,即發表煽動文字。

另外,屬民主黨的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今年三月涉嫌干犯「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被捕,事件起因疑是鄭曾在社交網站轉載被起底警員資料的貼文,並加入「如果這名警員是有良知的?請自首!以眼還眼」的意見,其後被警方拘捕。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十條,任何人作出或企圖作出煽動意圖作為、發表煽動文字、刊發煽動刊物等,一經定罪,可判處罰款五千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三年。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