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一八年巡視深水埗天橋底「南亞村」時,在一名男子的背包內搜出一支已上膛的霰彈槍及子彈,他早前在高院承認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之後做污點證人,在區院出庭頂證同黨。法官昨天在高院判刑時,指被告從內地帶槍械來港,並擬借給他人作非法用途,實屬加刑因素,但因他坦白認罪後,再頂證同案的另一人,使該人被定罪,因此減刑一半,判被告監禁六年三個月。
五十七歲被告陳東榮,報稱裝修散工。他被控於一八年七月廿一日,在深水埗無牌管有一支霰彈槍、七發霰彈槍子彈及十二發其他子彈。
案情顯示,警方於案發當日凌晨一時許,到深水埗通州街天橋底巡查時,發現被告形迹可疑。被告一看見警察便立刻逃跑,警方將他截停後,在其背包內,發現涉案槍械及彈藥,當時槍已經上膛。警誡下,被告稱擔心有人殺他,他因此攜帶槍械。惟被告其後又聲稱,四年前有人給他金錢,要他從內地帶槍來港,但對方之後沒來取貨,他便一直將之保管在家,他後來再受該名友人所託,從另一處取得更多子彈。被告又稱,案發前兩天,他的友人因為遇襲,問他借武器,他才會帶槍外出。
另外,被告在被捕後透露有人把五發子彈交給他,警方經調查後拘捕另一名男子蘇志雄。蘇被控於一六年八月某日,在香港無牌管有五發子彈。被告於上月曾在區院出庭作證指證蘇,蘇已被判罪成,並將於本月十一日判刑。
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從內地將槍械及彈藥運入香港,他在被拘捕時,涉案的霰彈槍更已上膛,這些屬加刑的因素。不過,案件同時亦有其他可減刑的求情理由,包括被告及早認罪、涉案槍械沒有被使用過,以及被告沒有同類案底或黑社會背景等。
法官以監禁十二年為量刑起點,但因被告把槍械帶來香港時已知道有人會拿來作非法用途,因此要加監半年。不過,被告不但認罪,而且於早前在區院的審訊中頂證同案另一人無牌管有槍械,最終使他被定罪,法官決定減刑一半,判被告監禁六年三個月。案件編號:HCCC 287/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