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黎智英三年前參加六四集會時,涉刑事恐嚇東方報業集團男記者,受審後昨在西九龍法院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鍾明新在裁決時表示,雖然事主X在案發後患上抑鬱心境適應障礙,並需向精神科醫生求診,但法庭無法判斷X的症狀,是否與黎智英指罵X有直接或間接關係。
裁判官又認為X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指X在盤問下多次迴避簡單問題。此外,X事後向精神科醫生求診,裁判官直言無法判斷其症狀是否與案有關,指X被罵後仍「笑笑口」,裁判官明白有人受驚後會用此方法令他人冷靜,但觀乎X事後向同事Y表示「(被告)做乜咁勞氣?」裁判官認為可顯示X視被告的指罵為笑話,加上現場有大批市民和警員,而X事後仍如常工作三小時,期間不時拍攝被告近鏡,故裁判官認為X並非真的受驚。
另外,X作供時稱被告曾說:「我實搵人搞×你!」裁判官指Y作供時表示記不起被告說過甚麼,而現場片段亦只錄影到被告說:「搞你」,加上法庭不接納X的證供,故裁定被告沒有說過「搵人」二字。
裁判官信納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的解釋,指「搞」並無特定意思,而被告在錄影會面中亦有提到「X成日搞我」,加上片段顯示被告當時只是用手指指向X,沒有進一步動作,所以認為被告事發時未必是恐嚇會對X造成身體傷害。裁判官認為X在報館任職多年來追蹤被告,雙方或會出現言語及非言語上的衝突,不排除被告當時發脾氣才衝口而出。案件編號:WKCC 9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