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星美控股集團於四年前發行一張面值五千萬美元(約三億九千萬港元)的定息債券,並由星美主要股東覃輝為該張債券作個人擔保,但該張債券的持有人上周入稟高院,指星美未有按債券的條款支付本金和利息,涉及欠款約三百六十二萬五千美元(約二千八百萬港元),因此要求法庭下令覃輝還款。
原告中融國際財富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覃輝。入稟狀指稱,該張債券由星美控股集團有限公司發行,其固定票面息率為八厘半,而根據一份於一六年十月廿六日訂立的認購協議,原告是該張債券的持有人。另外,被告於同日作出個人擔保,成為該張債券的擔保人。星美方面未有依約支付本金與利息,而被告也違反擔保協議,原告因此入稟高院向被告追討欠款。
原告所追討的欠款,包括該張債券未償還本金一百五十萬美元(約一千一百六十二萬五千港元)及利息二百一十二萬五千美元(約一千六百四十七萬港元),合共三百六十二萬五千美元(約二千八百零九萬五千港元)。原告亦要求被告支付判決前繼續累積的利息,以及訴訟費用。案件編號:HCA 146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