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假釋須考慮12項因素 包括個性責任感獄中行為

【本報訊】監管下釋放計劃是為服刑三年或多於三年監禁刑期(終身監禁除外),而且至少已服滿刑期的一半或二十個月的囚犯,均符合申請資格。申請人可在最早獲釋的日期前六個月提出申請,一旦假釋申請獲接納,出獄後仍須受監管令規管。

出獄後每30日需與監管人員會面

計劃的監管令規定,申請人必須遵從由監管人員就執行監管令給予的所有指示,假釋後的三十日內需與監管人員會面,其後在每次會面後的三十日亦要進行相關會面。

監管下釋囚委員會須考慮相關因素,包括懲教院所監督就申請人在獄中行為所作的報告,及對申請作出的建議等;另外,申請人有權就其申請向委員會作出書面申述,委員會亦會考慮其他文件,如囚犯的家人、朋友、律師、宗教團體等的來信。委員會在決定是否建議申請人在監管下獲釋時,亦會考慮十二項因素,包括申請人的個性、成熟程度、穩定程度、責任感等;他在入獄前所交往的人;他在獄中的行為;對權威及法律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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