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獄後每30日需與監管人員會面
計劃的監管令規定,申請人必須遵從由監管人員就執行監管令給予的所有指示,假釋後的三十日內需與監管人員會面,其後在每次會面後的三十日亦要進行相關會面。
監管下釋囚委員會須考慮相關因素,包括懲教院所監督就申請人在獄中行為所作的報告,及對申請作出的建議等;另外,申請人有權就其申請向委員會作出書面申述,委員會亦會考慮其他文件,如囚犯的家人、朋友、律師、宗教團體等的來信。委員會在決定是否建議申請人在監管下獲釋時,亦會考慮十二項因素,包括申請人的個性、成熟程度、穩定程度、責任感等;他在入獄前所交往的人;他在獄中的行為;對權威及法律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