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二○一六年牛頭角迷你倉四級火後,消防處事後檢討迷你倉的消防設施,向全港迷你倉發近一萬張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要求迷你倉按新標準改善單位的布局和窗口等。一間在長沙灣工業大廈經營的迷你倉營運商,於去年二月申請司法覆核,質疑消防處向它發出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超越其權限,又指通知書所定的安全標準未經業界諮詢及歧視迷你倉。法官昨天頒下判決書,指該經營商是逾時提出申請,加上它的理據不成立,因此判它敗訴及須付訟費。
申請人儲存集團有限公司於早前聆訊時指稱,消防處只有權規管建築物的防火設施,但涉案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連建築物布局和窗口也規管,已僭越屋宇署的權責範圍。惟法官裁定,消防處和屋宇署在這方面有互補的角色,只要涉及消防安全,消防處作出指示便不屬越權。
法官又指出,消防處對迷你倉的布局及窗戶所訂之準則,並不是鐵板一塊的硬性規定,消防處與受影響業者反覆商討後作修訂的事例也有不少。此外,申請人提出準則違反業界合理期望,及不合理侵犯私人產權的說法,法官都亦認為不能成立。基於上述原因,法官裁定申請所舉的理據不足,遂判它敗訴。案件編號:HCAL 49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