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於二○一七年參與六四集會時,在未被挑釁下,涉嫌在維多利亞公園內恐嚇東方報業集團(下稱「東方」)男記者。黎早前已被裁定刑事恐嚇罪表證成立,控辯雙方昨天在西九龍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力陳受害人X是誠實證人,又指被告在未受挑釁下不但對X說「我實搵人搞×你」,更加上一句「影咗你相」來加強恐嚇效果,是有意圖恐嚇X。控辯雙方陳詞完畢,法庭將案押後至九月三日裁決。
被告黎智英,被控於二○一七年六月四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X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若被告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兩年和罰款二千元。
X早前供稱,指當日在採訪工作期間,遭被告爆粗指罵「×你老母×」,對方更揚言「我實搵人搞×你」、「我已經影咗你相」,令他心理受創,需向精神科醫生求助。
控方昨天在結案陳詞指,當時維園正舉行公眾集會,記者有權拍攝及錄影,而且X拍攝被告時一直保持距離,並沒有挑釁被告,倘若被告不想被拍攝,便應行開,而非走近X,故被告對X說「我實搵人搞×你」、「我已經影咗你相」等話,是有意圖恐嚇X。控方認為,《蘋果日報》與東方之間的關係不構成被告說出這些話的理由。
辯方指X是個不可信的證人,又稱X及東方均多次寫信要求律政司檢控,質疑X是想被告被起訴甚至被定罪。控方反駁指,X在作供時已表明只想做誠實的證人,他根本不知道是否能令被告入罪。此外,X更直接承認有去信律政司,X作為案中受害人,有權向律政司查詢檢控進度。
X事發後繼續採訪工作,被指並非感到害怕,辯方更質疑X與上司商討後才決定報警,顯示報警並非X本身的決定。控方反駁指,X作供時已解釋此事,而X也強調,被告是傳媒大亨,有錢有權,因擔心自己安危才決定報警,而被告曾對X說「我影咗你相」,更是欲強化其說話的恐嚇程度。
此外,辯方又指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在事發前曾「怒睥」X,質疑X誇大其詞。惟控方反駁指,從事發片段可見,被告有盯着X,若被告並不憤怒,便解釋不了被告為何在未受挑釁下趨前罵X。
至於被告在警誡錄影會面中解釋,「搵人搞你」的意思是申請禁制令、找律師或報警,而非恐嚇X。控方指出,如這是被告真心的想法,被告大可以直接對X說出該想法,而非說「搞你」,被告的解釋只是他事後想出來的辯解。控方續指,被告沒有出庭作供和接受控方盤問,即使他在錄影會面下作出辯解,法庭也應只給予最低比重。
另外,被告在錄影會面中聲稱經常被東方記者追蹤,控方強調這也不構成被告的辯解,因為X在事發時是正常採訪,而且沒有挑釁被告,加上被告沒有出庭作供,法庭不應對被告的說法給予任何比重。
一如既往,昨天開審前有示威者在法院門外拉橫額叫口號,示威者以二人為一組,分別拉起寫着「重判黎智英,聲討政治黑暴搞手」、「起訴黎智英,嚴懲賣國賊」、「洋奴漢奸黎智英,罪有應得,入獄找數」等字句的橫額,期間叫喊口號,包括「八二八,快入冊」等,部分示威者帶備咪高峰和揚聲器助威,聲勢頗為浩蕩。案件編號:WKCC 95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