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昨就處所令、禁聚令及口罩令修訂刊憲,逐步放寬社交距離措施,相關指示今日起生效至下周四(9月3日)。經修訂後,在室外公眾地方進行消耗體力的體能活動,或在郊野公園戶外地區毋須戴口罩。至於何謂「體能活動」,食物及衞生局表示,難以將所有消耗體力的活動寫進法例,市民進行該些活動時,相信會流汗及氣喘,執法人員按情況決定是否接納。有法律界人士認為,條文涵蓋範圍甚闊,料執法時易生摩擦。
刊憲的條文規定,消耗體力的體能活動可視為不佩戴口罩的可辯解理由。食衞局表示,一般而言,在戶外進行劇烈運動的人士都應符合上述的情況,不需要戴口罩。另外,視乎實際情況,在戶外從事相當消耗體力的勞動工作人士,亦可以根據上述合理辯解而不需要戴口罩,執法人員會按實際情況和各相關因素判斷是否接納相關合理辯解。
食衞局副局長徐德義進一步解釋,政府理解市民希望在室外做運動的訴求,但政府難將所有情況及活動均寫進法例,故特意將條文寫得較寬,市民進行消耗體力的運動時,會流汗及氣喘,執法人員亦可透過目測及詢問,了解個別情況是否屬合理辯解。
不過,條文模糊,料會令人員實際執法上有困難。大律師何旳匡表示,條文有關「體能活動」的涵蓋範圍甚闊,如執法人員須按實際情況和各相關因素判斷,相信執法時會產生摩擦。
另外,條文亦容許市民在郊野公園和特別地區內的戶外公眾地方可以不戴口罩。律政司副法律草擬專員毛錫強解釋,在郊野公園範圍內,並非每一處地方都可以不用戴口罩。在郊野公園範圍內的室內地方,包括洗手間、遊客中心、商店等,並不獲豁免,但一些合理辯解仍然適用,包括飲食、用藥、處理個人衞生(例如擤鼻)時可以不戴口罩。
他續稱,很多郊野地方都不在郊野公園範圍,在這些地方行山,是否可以不戴口罩,要看當時是否行得吃力,行平路和落斜仍須戴口罩。
呼吸系統科專科醫生梁子超表示,如市民相距一米半以上,即使脫口罩做劇烈運動或工作,問題亦不大,惟如其工作環境有水花、塵土飛揚,或其他霧化物品,則應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