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堵路罪成 另甩襲警罪

【本報訊】香港大學男生去年十一月十一日,涉嫌在大埔公路用防撞杆堵路後再襲警,案件原定昨早在粉嶺法院裁決,但裁判官指與堵路相關的傳票控罪詳情,與控方證供有差異,並引用《裁判官條例》修訂。裁判官明言現階段才修改差強人意,斥控方和警方若有細心考慮,便不難發現欠妥之處。裁判官作出修改後,昨午終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但堵路傳票控罪成立,案件今判刑。

官指控方提控欠妥

被告鄭塏臻(廿歲)被控在大埔廣宏街襲擊警員Y,以及在大埔公路元洲仔段之迴旋處,用三個防撞杆佔據一條行車路。裁判官提出的修訂,包括將量詞「個」改為「支」,另考慮過控方證據後,認為應該將佔據「一條」行車路,改為「兩條」行車路。辯方不反對修訂量詞,但認為把「一條」行車路改為「兩條」會擴大檢控範圍,對被告不公。裁判官則表示辯方並不爭議警員在私家車上的行車紀錄儀片段,故不認為修訂會擴大檢控範圍。

裁判官又指控方早前修訂過控罪,到昨天要再修改,明言若控方和警方有細心考慮,便不難發現控罪欠妥之處。裁判官表示法庭並非懲罰疏忽職守的機構,但在修訂控罪後,批准辯方可取回就修訂招致的訟費。

裁判官判決時表明不接納警員沈德華和Y的證供,不排除沈捏造有關他何時向被告表露身份的證供。至於Y雖供稱遭被告打傷頸部,但一直沒要求同袍以襲警罪拘捕被告,裁判官直言Y的證供質素欠佳,不能盡信,故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至於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的傳票控罪,裁判官指沈的行車紀錄儀片段拍到堵路情況,裁定被告就是其中一名堵路的人。

案件編號:FLCC 5001/2019, FLS 3429/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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