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等十五人被控於去年八月至十月期間,多次參與和組織未經批准的反修例遊行,以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遊行,案件早前已轉介到區院審理。其中五名被告李柱銘、何俊仁、楊森、單仲偕及區諾軒,上月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裁判官批准警方搜查他們手機的手令。高院經過聆訊後,昨日頒發書面判決,駁回五人之申請,並下令他們支付訟費。
高院指出,涉案手令雖然無列出其所涉的未經批准集結罪的時間和地點,但是其實警方申請手令時,五名申請人已經被拘捕和控告,所以他們並非對控方指控全不知情。而從實際操作的角度來看,警方在扣留一部手機,不可能只扣留手機中的部分資料,而手令有列明警方可以保留的資料範圍,所以警方並不能藉查手機竊取範圍以外的資訊。
高院亦表示,警方在誓章有解釋,在扣留手機一段時間之後才申請手令的原因,當中包括要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要同步處理同案多名被捕人士的扣查物品等。高院接納警方解釋,認為警方並非故意拖延。高院也認同警方論點,就申請手令的程序,未必可以安排雙方面出席聆訊,讓受查一方向法庭陳詞。
基於以上原因,高院裁定涉案手令合法,因此判五名申請人敗訴及要支付訟費。惟高院強調今次判決僅涉及手令的效力,但不影響申請人就手機內資料涉及法律專業保密特權提出申索。
另外,申請人在提出今次司法覆核申請之前,曾要求批出手令的裁判官開庭,以向裁判官本人申請撤銷手令或更改手令的內容。不過,裁判官回覆申請人表示自己批出手令後,已沒有司法權限再開庭去更改手令,申請人因此提出今次司法覆核。
高院在昨日頒下的判決書中指出,在參閱過相關案件後,可以確定裁判官的看法有錯,但由於申請人挑戰手令的論點全部不成立,要裁判官重新考慮也無意義,故不會就該錯誤作出任何命令。案件編號:HCAL 139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