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一名商人聲稱用約五百萬元購入一隻全球限量生產五隻的陀飛輪金鑽手錶,但他於去年在倫敦旅遊時遇劫,被搶去該隻名錶。事隔半年之後,有人拿失錶到製造商的香港分公司維修,台商原本要求物歸原主,但錶商表示在未肯定該錶的擁有權屬於誰之前,是不會把它交出,要求台商先與另一方解決爭議。台商認為他一直都是該錶的合法擁有者,已入稟香港高院,要求法庭頒令錶商把該錶交給他。
原告蔣岳哲,報稱商人及居於台北市;被告是李察米爾(香港)有限公司。原告指,被告及其新加坡母公司的業務,包括銷售品牌 Richard Mille 的手錶。
根據入稟狀所述,原告於一七年十一月,在與被告屬同一集團的台北專賣店,以一千九百萬元新台幣(折合約五百萬元)購入一隻型號 RM51-01、全球只限量生產五隻的Richard Mille陀飛輪金鑽手錶。他在購買時,已跟公司登記了該錶的編號及其擁有者身份。
原告聲稱,他於去年七月在英國倫敦旅遊時,被一名陌生白人男子當街搶走該錶。原告立刻在當地報警,並向台灣公司報失。至今英國警方尚未尋獲失錶或拘捕任何人,原告認為自己至今仍然是該錶的合法擁有人。
今年一月初,原告收到被告在新加坡母公司通知,表示有人拿該錶到被告在香港的店舖要求維修。原告隨即表明他無授權任何人拿它去維修,並於六月中出律師信,要求被告把該錶交還給他。不過,被告並無按原告要求交出它,只是向原告透露拿它去維修的人士的姓名,即一名王姓人士,並向原告提供王的聯絡方法。
入稟狀指稱,被告聲明自己並沒有該錶的擁有權,但要留待原告與王就它的擁有權達成協議,或者有法庭頒令後,才會把它交給其擁有人。另外,原告亦跟王取得聯絡,王聲稱只是受人委託帶它來香港維修,委託他的人是在北京購入該錶,但王沒有再向原告提供資料支持其說法。
原告認為,縱使其名錶被人搶去,又有人拿它去維修,這些事件都不影響他對該錶的擁有權,他因此要求法庭頒令被告立刻把該錶交給他。案件編號:HCA 1309/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