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脫襲警罪 青年藏武判囚罰款

【本報訊】去年十一月十一日網民發起全港大三罷,一名青年被指用噴霧器噴向一名警長,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裁定他襲警罪不成立,但兩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則罪成,他昨在東區法院被判監四個月及罰款五千元,但獲准以一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三項控罪指,被告趙駿賢(廿二歲)於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噴霧器、一支伸縮棍及一個含有煙火物質的圓棒狀物體,以及無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無線對講機。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涉管有的伸縮棍傷害力大;噴霧器則含有害化學品,射中眼會有燒灼感;含有煙火物質的自製紙皮圓棒,燃點後會釋放煙霧,皮膚接觸後會不適,吸入後肺部或過敏會影響呼吸。由於上述武器全部傷害性大,無可能作自衞用途,相信被告是有相當部署下攜帶以上裝備,對公眾安全構成影響,故即使他初犯仍要判阻嚇性刑罰,共判監四個月。案件編號:ESCC 252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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