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項控罪指,被告趙駿賢(廿二歲)於去年十一月十一日在灣仔伊利沙伯體育館外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支噴霧器、一支伸縮棍及一個含有煙火物質的圓棒狀物體,以及無適當牌照而管有一部無線對講機。
裁判官判刑時指,被告涉管有的伸縮棍傷害力大;噴霧器則含有害化學品,射中眼會有燒灼感;含有煙火物質的自製紙皮圓棒,燃點後會釋放煙霧,皮膚接觸後會不適,吸入後肺部或過敏會影響呼吸。由於上述武器全部傷害性大,無可能作自衞用途,相信被告是有相當部署下攜帶以上裝備,對公眾安全構成影響,故即使他初犯仍要判阻嚇性刑罰,共判監四個月。案件編號:ESCC 252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