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無法肯定揈手或出拳 技術員脫襲警罪

【本報訊】去年六月十二日大批市民在灣仔金鐘一帶示威期間,一名男技術員被指在灣仔警察總部外,襲擊一名截查他的便衣高級督察,他否認一項襲警罪,案件昨在東區法院裁決。裁判官指出,事主作供時既承認無法肯定被告事發時是揈手或出拳,又形容被告當時的力度不算大,故法庭不能肯定被告的行為是故意襲擊還是意外觸碰,加上法庭未能確定被告當時能清晰聽到事主表露警務人員的身份,在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下,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被告莊浩峰(廿五歲),報稱技術員。他被控於去年六月十二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余天生。

警誡下稱「係自然反應」

按余供述,他當日便衣在警總外執勤,約下午五時許看見身穿黑衣黑褲、用深色圍巾遮掩一半臉部的被告急步行過,余遂搭着被告膊頭準備調查,惟被告轉身向余揮拳,並打中余的左頸側,余大叫:「你襲警!」之後與同袍合力制服被告。余被送院檢查,但無表面傷痕。被告在警誡下則表示:「唔好意思,嗰下係自然反應。」案件編號:ESCC 23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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