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15盜竊罪
六十七歲被告林德亮,為龍江投資有限公司前總經理,被控十五項盜竊罪,違反《盜竊罪條例》第九條。控罪指,被告涉嫌於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至二○一四年五月廿七日期間,先後十五次偷竊上述銀行欠龍江的十五筆債項共二千二百萬元,每筆款項由廿萬元至六百萬元不等。被告涉自行簽發公司支票,從龍江的銀行戶口提走有關款項。
案發時,被告在投資公司龍江任職總經理,該公司於二○○八年五月成立。由於龍江的唯一董事兼股東不常在港,被告獲授權處理該公司所有業務。除此之外,被告是龍江一個銀行戶口的其中一名授權簽署人。他保管該銀行戶口的支票簿,並可簽發支票作業務相關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