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黃明偉(四十七歲)被控於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在紅磡土瓜灣道近落山道交界警車「AM 7411」內襲擊男子李文瀚。據早前庭上證供披露,被告案發時隸屬紅磡警署軍裝巡邏小隊,而李的父親為退休警員。
警方片段成施襲鐵證
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指,事主描述他被帶上警車前的證供不盡不實,因若如他所指他真的有配合警方截查,警員根本毋須大費周章急召增援。此外,從警員隨身攝錄器所拍的片段顯示,事主態度囂張傲慢,軍裝警員雖向他展示委任證,但他卻致電九九九報警,質疑警員身份,又投訴警員偷他的香煙。此外,事主聲稱他被帶上警車前,曾被四至五名警員踢頭十下,惟裁判官在相關片段看不到有此情況。
雖然裁判官裁定事主的證供不可信,但認為警方片段卻是有力證據,可佐證李遭被告掌摑的說法。此外,有份截查事主的警員黃潔斌早前審訊期間亦有出庭作供,裁判官相信黃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就事主在警車上的情況,黃跟被告的口供南轅北轍。黃稱他是將事主的雙手往後鎖上手銬,被告則稱黃將事主的雙手向前鎖上手銬。
官指自辯之說不成立
另外,被告供稱,事主試圖站立及將雙手放在左肩,企圖逃走及向他們施襲,他為了令事主坐低,才三度出手撥低對方的手。裁判官翻看警方片段後,信納黃的版本,指被告自辯之說在本質上不能成立,並推斷被告掌摑事主是出於發洩情緒,作為懲罰事主不合作的手段,故裁定被告罪成。
裁判官採納監禁五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事主是本案始作俑者,酌量減刑一個月,加上接納被告過往在警隊表現超卓,再減刑一個月,判監三個月。案件編號:KCCC 277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