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昨日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舉行協調會議,雙方在會議上討論了自《香港國安法》生效以來的落實執行工作,並就有關事項交換意見。
駐港國安公署和港區國安委本月初分別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第48條和第12條成立。依照《香港國安法》第53條,駐港國安公署應當與港區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以及在工作層面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訊息共享和行動配合。港區國安委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駐港國安公署與港區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