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押後立法會選舉,是近十個月內第二次使用。港府昨解釋,《立法會條例》訂明行政長官可押後選舉十四日,惟不斷押後或會被視為濫權,而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押後選舉亦因目的不符而不適用,甚至惹起司法覆核,故緊急法成為港府現時唯一可行方案。
去年爆發反修例風波一發不可收拾,港府在十月首度引用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事隔八個月後,港府再引用該法押後立法會選舉。面對被指濫用緊急法,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解釋,《立法會條例》(第五百四十二章)第四十四(一)條授權行政長官,如在換屆選舉舉行前認為該選舉可能受騷亂,或公開暴力及任何危害公眾健康或安全的事故妨礙、破壞或嚴重影響,可指示將選舉押後,但她若一而再、再而三援引此權力推遲換屆選舉,或被視為濫權,必定引起法律挑戰。
她續指,若利用《立法會條例》第四(二)條把第七屆立法會任期定於一年後,並取消早前按第六(二)條訂明九月六日為選舉日期,再利用第十一(一)及(二)條在第六屆立法會任期完結後,要求第六屆立法會主席召開緊急會議,第六屆全體立法會議員繼續議事,亦可能被視為不適當地行使權力,或同受法律挑戰。至於引用《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她指,由於押後選舉的主要目的包括要確保選舉公平、公開,而非只處理公共衞生,故未必適用。
林鄭又指,鑑於疫情屬危害公眾安全的緊急情況,援引《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延遲選舉一年是唯一可行方案,不但可減低感染病毒的風險,更可避免妨礙立法會年度議事周期和選舉周期,避免不適當使用現有法律條文而引致司法挑戰,製造更大不確定性,甚至影響管治。不過,《禁止蒙面規例》去年生效後,立即遭到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