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廿八日中西區爆發警民衝突,示威人士前往中聯辦途中與警方對峙,經營健身中心的一對新婚夫婦及一名女學生被控當日參與暴動,他們早前在區院受審,成為反修例事件中首宗需要審訊的暴動案件。法官考慮呈堂證據後,雖然認為三名被告當日的裝束和行為非常可疑,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及「寧縱毋枉」的法律原則,昨裁定三人暴動罪和交替控罪非法集結罪都不成立。夫婦被告各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成,各被判罰款一萬元。
三名被告分別是湯偉雄(卅九歲)和杜依蘭(四十二歲)夫婦,及女學生李宛叡(十七歲)。三人同被控於去年七月廿八日,在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士參與暴動。湯氏夫婦各自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訊器具罪,指他們在西源里各自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機。
法官郭啟安在書面判詞中指出,控方無直接證據指證三名被告有親身參與暴動或非法集結,僅憑環境證據要求法庭作出定罪推論。然而,控方未能證明湯氏夫婦曾身處德輔道西的暴動「主戰場」,控方憑閉路電視片段指二人從德輔道西逃進他們被捕的奇靈里後巷,也只是流於臆測。
案發時湯氏夫婦身穿黑衣或佩戴黑色裝備,但郭官指黑色裝束是為數不少市民的日常裝扮之一,法庭必須小心,避免因為社會上某部分人士對示威活動形容為「黑暴」或「黑衣暴徒」等標籤,而對二人作出不利的推論。
郭官又指,自去年六月修例風波以來的示威活動及警民衝突中,不少人受傷或受催淚煙的影響,故不排除湯氏夫婦當時身處後巷,可能正擔當義務救護員。證據顯示,二人被捕時的確被搜出生理鹽水及膠布紗布等救護物品,但不能單憑二人的裝束裝備可推論說他們必然有參與暴動。
至於李宛叡在審訊期間曾作供自辯,承認她在警方施放催淚彈後,從德輔道西的示威現場被人潮推倒退到後巷。她被捕時面戴口罩、頭戴頭盔,雙手前臂包住保鮮紙,她逃避警方追截時甚至攀越鐵絲圍網。郭官認為,頭盔及保鮮紙等裝備屬保護性而非攻擊性,李當時僅穿普通少女夏天逛街的裝扮,她在德輔道西只是「被動圍觀者」,無叫口號或煽動他人作出暴力行為,法庭難以推論出她在現場是全心鼓勵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
不過,郭官強調本案的裁決結果,只反映呈堂證據的狀況,他同意三名被告當日的裝束和行為非常可疑,但基於普通法奉行「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及「寧縱毋枉」的原則,才判他們暴動及非法集結罪都不成立。他重申根據梁天琦案,上訴庭表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或擾亂,令法治受到損害。案件編號:DCCC 872/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