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期照顧立法提4修訂 港府被斥進度慢乏宣傳

立法修訂晚期照顧法例終落實,但有專家批評立法進展嚴重落後,推廣進度更如拉牛上樹!晚期照顧一般形容為進入較晚期、將近離世的病人提供紓緩性的治療和照顧。食物及衞生局昨發布有關預設醫療指示,及病人在居處離世立法建議的晚期照顧公眾諮詢報告,並修訂四項建議,其中「病人無能力作決定時,可按預設的個人意願拒絕接受治療」獲清晰界定。公共醫療醫生協會會長馬仲儀認為,立法明文規定預設醫療指示是非常基本,且早該要做的事,惟港府態度緩不濟急,最重要宣傳及意識不足的問題未解決,難推動進一步發展。

「預設醫療指示」是指容許病人提早制訂指示,指明自己一旦無能力作決定時,可按預設的個人意願拒絕接受治療,惟該預設指示的法定地位一直模糊不清,有礙醫護人員實際執行,亦擔心病人家屬會秋後算帳,故簽署預設指示並不普及。

病人權益恐進一步削弱

昨日公布的四項建議中,提及到政府建議「不作心肺復甦術」文件採用法定表格。馬仲儀對這項建議感到憂慮,由於過往欠缺系統性及劃一的表格,若病人手持私家醫院開設的表格到公立醫院求醫後,一般而言公立醫院都會尊重病人的意願。她擔心,若修訂後相關立法部門遲遲未有劃一的法定表格提供,病人的權益會進一步削弱,建議政府需盡快設定表格。

其他建議則包括:政府將明確地解釋訂立和修改預設醫療指示時,醫生證人的職責;若一名親屬或照顧者表示病人已口頭撤銷預設醫療指示,須有第二名證人證明;以及安老院長者住客若在安老院內自然離世並在死亡前十四天曾得到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只有在死亡前被診斷為患有末期病患的死亡個案,方可免除《死因裁判官條例》下需作報告的規定。

對於今次修訂建議,馬仲儀直言「just make a law(只是簡單立法),佢只係做番自己一直無做嘅事」,她指,晚期照顧講求社會認知,醫護人員教育及法律保障,前兩項政府至今仍未達到,醫護人員向病人家屬介紹預設醫療指示,一般都需要討論兩至三次,惟香港醫護人手及時間緊張,通常有賴病人家屬對相關指示的接受程度及了解才能成事。她指,政府今次立法是好的,但更加需要推動加強社會認知的宣傳。

社會對相關觀念缺認知

賽馬會耆智園總監、老人科專科醫生郭志銳教授指,對今次修訂的建議有保留,認為最必要應先宣傳晚期治療的觀念及社會對「死亡」的看法。由於病人每天接受治療「有苦自己知」,而往往最不能接受「死亡」的是病人家屬,他們慣常都認為醫生仍有方法可治療,認為醫生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他直言這股風氣並不健康,立法雖然可令醫護工作更加清晰,但更需要是教育及推廣晚期照顧的概念。

政府就相關議題於去年九月至十二月進行公眾諮詢,共接獲逾六百份意見書,食衞局發言人指,現正着手草擬相關法例,在下一屆立法會任期內提交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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