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縱火潛逃23載 老婦囚3年

現年七十二歲的老人,於廿三年前去母親與繼父的豪宅單位,向母親索取二百萬元,並威脅要放火燒屋,她其後更在屋內放火,把地板燒至熏黑,並損毀屋內的鏡子和窗簾。案件同年在區院審訊,她在裁決前棄保潛逃,時任區院法官潘敏琦在她缺席下裁定她勒索、縱火及刑事毀壞三罪成立。她於今年五月終由上海返港被捕,事隔廿三年後,昨再次被帶到早已升任為高院法官的潘敏琦席前判刑,法官指被告返港歸案是勇氣可嘉,考慮到她已經年老和有健康問題,判她監禁三年。

案發於一九九七年,被告徐沈正明當時四十九歲,而她的母親和繼父當時在又一村紫藤路一個住宅單位內居住。同年一月廿二日,被告到該單位向母親索錢,聲言若母親在四十八小時內不交二百萬元給她,她便放火燒屋。被告又在該單位留宿一晚。被告於廿三日睡醒時,發現母親已經外出,便使喚傭人出去找人。當傭人返家時,發現地板被燒黑及窗簾被損壞,地上亦有碎玻璃。

被告其後被捕,並於九七年十一月在區院受審,但她在裁決當日缺席聆訊,法官遂在她缺席下裁定她罪成。至今年五月,被告由上海乘飛機返香港,隨即被捕。

法官:勇氣可嘉 念及年老輕判

辯方求情稱,被告在上海出生,其生父是地主,在她兩歲時,內地政權易手時,她的生父被處決。被告的母親其後來港改嫁,雖然被告之後也來了香港,但她不被繼父接納為家人。被告一直受母親財政支持,並供她到台灣升學。被告潛逃後返回上海定居,亦是靠母親接濟,直至母親在二○○九年去世,她才在年逾花甲之年首次找工作自食其力。

辯方指,被告於一九七二年曾結婚,育有四名子女,但於九二年因丈夫有婚外情而離婚。因為她潛逃離港,其子女與她關係疏遠,直至近年才漸漸與其中一子一女重修關係。被告於二○一七年中風,康復期間信了基督教,令她有所反省,決定返港面對案件及與子女修補關係。她返港後的最新醫療報告顯示她有高血壓、抑鬱和自殘紀錄。鑑於其特殊狀況,律師請求法官輕判。

法官判刑時表示,無論被告返港目的為何,她能夠在暮年之時這樣做,始終是勇氣可嘉,本案雖有特殊因素,但不足以使法庭判被告緩刑。考慮所有因素後,法官判被告三罪合共監禁三年。案件編號:DCCC 712/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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