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未來數月或有逾萬名外傭陸續抵港,勞工處提醒外傭、僱主及職業介紹所,廿五日凌晨起,抵港前十四天曾於印尼及菲律賓等高風險地區停留的外傭,辦理赴港登機手續前,須出示當地政府承認的化驗所或醫療機構發出的七十二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化驗報告正本,以及租住香港酒店房間不少於十四日的確認書,僱主須負責檢測費用。
勞工處表示,僱主及職業介紹所應預先為外傭準備,如外傭未能符合條件,或會被禁止登機來港,新到港外傭亦可能在抵港後被拒入境。而僱主向入境事務處申請聘用外傭時,須向政府簽署承諾書,表明在安排外傭來港時,會遵守相關規定,以及承擔核酸檢測費用。如僱主違反承諾,或會給予不良紀錄,入境處可能會拒絕其日後聘用外傭申請,並提醒僱主須負責外傭在檢疫期間的住宿費用及膳食津貼。
另外,職業介紹所亦有責任向僱主及外傭提供準確資料,提醒及協助僱主相關安排。如有證據顯示職業介紹所違反《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的規定,將會被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