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有七十年歷史的香港槍會涉嫌未妥善處理子彈鉛珠、彈塞及飛靶碎片等射擊活動產生的殘餘物,致殘餘物跌進城門引水道再流入城門水塘。香港槍會事後被票控一項放置物質於水務設施罪及否認控罪,裁判官指水務署搜證時不慎,昨在西九龍法院裁定槍會罪名不成立。
裁判官直指,香港槍會是技術性脫罪,即水務署搜證出紕漏,致法庭不能信納其證供,但告誡香港槍會要「有良心」,對市民與環境衞生負責。裁判官又指,有水務署證人提及案發後槍會一帶的山郊仍見懷疑射擊殘餘物,故囑水務署日後小心搜證,相信檢證難度不高。
傳票控罪指,被告香港槍會於去年三月十八日或之前在荃灣城門引水道近斜坡(6SE-B/CR184-199)容許放置固體,而放置的方式或地方使該固體跌落、沖入或帶入構成水務設施部分的水中。
裁判官表示,雖然法庭能理解水務署職員是首次接觸搜證和到法庭作供的程序,惟證物來歷並不可靠,即水務署督察於庭上的口供與書面供詞矛盾;不慎把不同地方檢取的彈塞混合在一起;以及聲稱搜證當日為證物拍照,惟照片顯示拍攝日期不符。案件編號:WKS 15329/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