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警長涉摑傷警二代表證成

任職保險代理的「警二代」,三年多前因涉嫌襲警被帶上警車,他聲稱在警車內遭一名警長用粗口辱罵,並遭該警長連摑三下,令其眼部受傷需縫針。涉案警長否認普通襲擊罪,法庭昨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出庭作供,辯稱事主被截查時態度不合作,更涉嫌踩他同袍的腳,才會被抬上警車。由於事主被鎖上手銬後仍試圖站立,被告為了令事主坐低,遂撥低事主的手,這是他在電光火石間的即時反應。案件押後至七月卅一日進行結案陳詞,裁判官預料當日會有裁決。

被告黃明偉(四十七歲),被控於一七年四月十一日,在紅磡土瓜灣道近落山道交界警車「AM 7411」內襲擊男子李文瀚。

被告昨供稱,他隸屬紅磡警署軍裝巡邏小隊二隊,當日凌晨二時接報與同事乘警車到現場支援。到埗後,他看見同事正在截查李,但李的態度不合作,大聲用粗口辱罵警員,更問「識唔識邊個係許鎮德(時任警務處助理處長)?」被告當時回答:「我哋唔識。」不過,被告昨向法庭解釋,他其實知道許是警察公共關係科前總警司。

被告稱,李之後要求他出示委任證,他與同事遂開啟隨身攝錄機。李知道警員在拍攝,態度有所收斂,但仍拿出手機說要報警。被告出示委任證,但李卻一直在通電話,沒理會被告。及後李要求吸煙遭拒後,竟伸腳踩被告的同事的腳,李因此涉嫌襲警被捕,遭抬上警車。

承認向事主不停講粗口

被告昨表示,因李的態度不合作,並向他的同事動粗,令他情緒波動,「有少少勞氣同唔開心」,故他在警車上確有對李不停講粗口。不過,被告否認有掌摑李,他稱李在警車內被鎖上手銬後,仍試圖站立及將雙手放在左肩,他相信李想逃走,又或想向他們施襲或自殘,他遂三度出手撥低李的手,嘗試令對方坐低。

被告聲稱,他作為有經驗的警員,知道應盡量克制不要講粗口,所使用的武力亦須合乎合理程度,並要作出預先警告,惟他是在電光火石間,才作出了上述的反應。

控方昨也傳召最初截查李的警員黃潔斌作供。黃供述,李當時滿身酒氣,表現極不合作,除了辱罵警員外,還將一包香煙丟向他及同事,因此他要求增援。及後他們將李押上警車,車內環境昏暗,他在混亂間一度遺失了四發後備子彈,幸最終尋回,但他看不到被告掌摑李。案件編號:KCCC 277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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