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昨在東區法院判刑時,指涉案工具是經過改裝,殺傷力大,相信被告有部署使用,即使被告無案底及背景良好,亦須判監嚴懲,判被告即時監禁十個月。
被告馬子樂(廿歲),被控於去年六月十一日,在上環信德中心地下一間便利店附近,攜有三支噴霧罐,每支都有膠紙固定一個打火機在罐身上。
辯方求情稱被告已知錯
辯方求情稱,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會如何或會否使用該些噴霧罐,被告已知錯及反省,其身體狀況不適合進入勞教中心,法庭只能判監,由於他已被還押十四天,希望法庭考慮判他即時監禁十四天。案件編號:ESCC 241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