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政府昨日刊憲,指定《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於今年十二月一日生效,條例釐清「酒店牌照」和「賓館牌照」,按發牌規定,「賓館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其營業名稱使用「酒店」一詞。同時,條例亦賦權旅館業監督申請搜查令,讓執法人員在有需要時使用合理武力強行進入任何涉嫌被用作酒店或賓館的處所視察或搜證,以加強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修訂條例》新增條文引進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處所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其擁有人和租客(即基於租約對該處所有獨享佔用權的人士,而非光顧相關處所的賓客)即須負上刑責。
條例亦加強了阻嚇力,旅館業監督獲賦權,就同一處所於十六個月內第二次因為無牌經營酒店或賓館或嚴格法律責任罪行而有人被定罪,向法院申請向該處所發出封閉令,為期六個月。而經營無牌旅館的最高罰款將由二十萬元增加至五十萬元,監禁期則由兩年提高至三年。
條例生效後有十二個月過渡期,即現有牌照在十二個月過渡期之內屆滿,持牌人可根據現行規定為牌照續期一次,為期不多於十二個月。該首次續期的牌照屆滿時,如申請再次續牌,則須符合所有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