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誡下稱「用嚟抹嘢」
案發於今年一月二十六日,當日下午有示威者抗議政府在暉明邨設置隔離中心,期間有人用建築材料堵路和縱火,有人報警。至晚上九時許,警員在附近的偉明街目睹被告何志樂(二十二歲)等人,他們甫見警察便轉身離去,警員起疑下截停他們,並在被告身上發現涉案物品,警誡下被告表示:「我啲電油用嚟抹嘢。」
辯方求情稱,被告過去半年來抵住案件壓力,完成課程,成績優秀。案中沒證據顯示他與堵路和縱火有關,雖然案中汽油屬易燃物,可引致嚴重後果,但也不能與汽油彈相提並論,希望法庭接納被告本性善良,當時只是一時衝動,並非精心策劃下犯案。案件編號:FLCC 41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