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去年被終審法院裁定,不涵蓋犯案者使用自己電腦和智能手機犯案,令窺淫或偷拍裙底等罪行「無王管」,保安局參考法律改革委員會報告後,日前作出多項立法建議。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昨舉行會議,就窺淫罪等立法進行討論,有議員要求當局考慮把「要挾散布私密影像」列入刑事罪行。保安局副局長區志光指,立法的原意是為了保護受害人,當局會吸納相關意見再作分析。
議員葛珮帆歡迎今次立法建議,惟指女性在私人或公眾地方被「高炒」拍攝胸部,倘有關影像被發布,是對女性極嚴重的侵犯及傷害,「甚至比影裙底更大傷害」,認為當局應把相關行為納入規管。
而議員邵家臻則指出,去年終審法院裁定無法再以不誠實使用電腦就窺淫等罪行控告後,出現不少的真空期,致即使有罪行發生,警方亦無法落案起訴,他又認為條例應考慮把「要挾散布私密影像」列入刑事罪行;局方指會吸納有關意見並進行分析。另議員莫乃光建議局方,應向關注婦女的團體作諮詢。
保安局早前提出多項立法建議,包括將拍攝生殖器官、臀部或胸部、如廁和正進行性行為等,列為觸犯窺淫罪或私密窺視罪;另就未經同意下偷拍裙底行為,列為未經同意拍攝私密處罪,但不包括「拍攝衣領」的行為。
此外,保安局又建議以上擬議的罪行,納入為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下指明列表中的性罪行,並將就立法建議諮詢公眾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