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區國安法》已生效一星期,身兼基本法委員會委員的經民聯議員梁美芬昨日出席一個法律論壇時指出,若民主派議員繼續以肢體衝突、佔領主席台或投擲臭味物品等抗爭手段,以阻撓會議進行,認為做法涉嫌「嚴重干擾、阻撓、破壞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有機會違反港區國安法新訂立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對於政府就港區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刊憲,交代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執法權限。梁美芬認為,過去警方難以調查涉及外國資金的案件,因此今次做法對症下藥,有效阻礙精心策劃的犯罪行為,期待社會支持政府的決定。
同場的議員何君堯認為,即使已訂立港區國安法,但香港仍然有責任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他指出,港府於二○○三年提出的立法草案涵蓋七類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當中包括叛國及竊取國家機密在內五類罪行,在現有港區國安法下並無涵蓋,認為若建制派在立法會換屆後能夠取得三十七席以上,港府應就廿三條立法提上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