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監察行動倘涉新聞材料 須向特首申許可

【本報訊】《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昨日正式生效,並確立多項警方執法細節,包括警方在進行監察行動或有機會取得新聞材料時,須向行政長官申請有關授權。消息稱,若警方進行相關行動時,有可能會取得新聞材料,會申請用另一種高規格的監察,舉例指,警方監視一名懷疑違反港區國安法人士,期間對方取出一份新聞材料,或交談中涉新聞材料,警方雖然已取得授權,但仍要向行政長官申請許可,方可記錄涉新聞材料的內容。

若涉違法 可申搜查令入傳媒機構

至於警方國安處是否可進入傳媒機構?消息人士指,任何機構,不論是否傳媒機構,只要涉及違法,執法機關便可申請搜查令進入有關機構,港區國安法立法與否也是如此。被問到傳媒機構會因港區國安法容易誤墮法網?消息人士稱,報道涉及港區國安法有關罪行的新聞並不違法,至於評論或專欄,如目的是有意圖煽動法例提及的四項罪行,即「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便屬違法。

另外,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昨重申,有關細則內容不涉及擴大警權,反而正正因為要保障人權而推出細則,列明執法機構使用措施時,需滿足特定條件及受有關人士批准。林鄭又指港區國安法不可接受司法挑戰,細則本身亦不能司法覆核。

有人妄言「兩制」已死 林鄭斥別有用心

港區國安法出爐後社會有不同的理解,林鄭指有人形容「一國兩制」已死是謬誤,因港區國安法可令一國兩制行穩致遠,重新確立香港憲法秩序,認為散播謬誤的人似乎別有用心。對於有海外傳媒形容港區國安法是香港的末日,她指有關說法難以立足,又稱有人認為港區國安法法例非常嚴苛、漠視人權,但她指出不少法律專家均認為法例溫和,並無削弱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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