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罪指,黃之鋒(二十三歲)、林朗彥(二十五歲)及周庭(二十三歲)於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在金鐘夏慤道非法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黃之鋒另被控於同日,在香港警察總部正門外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黃之鋒及周庭亦被控於同日,參與在警總外未經批准的集結。
周稱有心理準備坐監
周庭在庭外指,選擇認罪是考慮到自己過往沒有定罪記錄,但她強調認罪與否屬個人決定,又坦言有坐監的心理準備。黃之鋒則表示,對比起有示威者被控暴動罪甚至《港區國安法》,他們面對的控罪屬微不足道,他表示會繼續透過不同方式抗爭。案件編號:ESCC 2031/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