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區國安法》刊憲三日後,英文譯本才在上周五出爐,惟中、英文版有出入,條文第二章第九、十條,分別列明須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的機構,和展開國家安全教育的媒介,兩項條文的英文版均比中文版多了「universities」(大學)一字。
條文第二章第九條,列明港府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惟英文譯本「including those relating to schools, *universities, social organisations, the media, and the internet」中,卻在「schools」(學校)後面,增加了「universities」(大學)一詞。
本報記者翻閱全文,發現同一章節的第十條亦有提及學校,列明港府應當通過「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開展國家安全教育」,而英文版同樣在「schools」外,涵蓋了「universities」。有官媒早在七月一日凌晨近一時,即法例刊憲生效不足兩小時後,率先將條文翻譯成英文,記者翻查該英文譯本,發現涉事的兩項條文與港府的英文譯本相同。
律政司回覆東網查詢時,僅重申港區國安法是全國性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訂,法定語文以中文為主體,政府各政策局或部門執行條文時,若有需要可向當局尋求法律意見。惟律政司沒有回應,大學是否須要加強宣傳、監督的機構,以及是否會在大學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亦無回應條文是否參考官媒的譯本翻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