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圖)昨早公開表示,若有人策劃公投決定香港是否要獨立,爭取世界各國支持,相信會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的分裂國家罪,而若有人捐錢或物資,亦會涉及觸犯分裂國家罪。他又指,由於港區國安法的起訴門檻較高,故以文章單純批評港府、中央政府,但沒有牽涉要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相信不構成該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
就警方在七月一日拘捕持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標語的人士,陳弘毅認為,港區國安法並無明文禁制藏有港獨物品,警方亦無權解釋法律,「唯一有權解釋法律是法院判案時」。他又補充,對理解法律而言,律政司亦有重要作用,有權決定是否檢控、證據是否有合理定罪機會,以及相關檢控準則。
陳相信全國人大常委會有考慮一國兩制情況,並沒有把內地國安法條文,完全套用在港區國安法。他舉例指,在顛覆國家政權罪方面,港區國安法的起訴門檻較內地國安法高,要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顛覆國家政權,始構成違法行為。
對於港澳辦早前指如果有人造謠指港鐵太子站有人被警察打死,引發社會惡意憎恨警隊,或構成勾結外部勢力的罪行,陳不同意。他指即使在香港發布虛假消息,似乎都不是違法,故不符合條文所指「以非法方式,引發居民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但亦要視乎有關人士有否請求外國勢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