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案件指定法官 人選陸續曝光

《港區國安法》在港實施,特首指已事先徵詢港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意見,指派六名法官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但未公開法官名單。除總裁判官蘇惠德外,消息指,獲委任法官均為區域法院的主任裁判官,當中包括曾處理多宗具爭議性案件的蘇文隆及嚴舜儀等,而東區法院主任裁判官錢禮疑因外籍身份不獲委任。有學者指出,港區國安法設定了指定法官的實質性限制條件,直言並非所有獲法官資格的司法人員都符合標準。

多為區域法院主任裁判官

總裁判官蘇惠德早前審理港區國安法立法後首宗案件時,在庭上確認已收到行政長官的聘書,成為其中一位法官處理國安法案件。消息指,其餘獲委任的法官包括粉嶺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九龍城法院主任裁判官嚴舜儀、以及觀塘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而印度出生的錢禮疑因外籍身份不獲委任。司法機構回覆本報查詢時僅表示,六名裁判官獲指定為指定法官,請向行政長官辦公室新聞組查詢;而行政長官辦公室表示,不評論揣測。

曾處理多宗具爭議性案件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高研院法學院副教授田飛龍在報章撰文,指國安法設定了指定法官的實質性限制條件,即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行,是在《基本法》雙效忠標準基礎上,就國安法法官提出「升級標準」,直言並非所有獲法官資格的司法人員,都符合國安法指定法官的標準。

翻查資料,蘇惠德今年一月初被正式任命為總裁判官,曾於去年十一月以署理總裁判官身份,審理一名涉嫌於「光復屯門公園」遊行時,藏有改裝長傘及雷射筆等的十五歲少年,當時蘇官在裁決前臨時修改控罪,引起公眾關注此舉是否對被告不公。而嚴舜儀今年六月曾審理一宗涉向警車投擲膠水樽及藏有雷射筆的展覽場地工人案件,嚴官曾稱有理由相信被告攜帶雷射筆是想阻礙警員執勤,質問被告「有咩咁憤怒呢?」

蘇文隆亦曾審理多宗具爭議性的案件,包括去年七月社工劉家棟涉阻礙警方防線推進案,指劉要求警方放慢步伐,等同要求警員背棄職責,裁定劉阻差辦公罪成,判囚一年,並拒絕對方保釋外出等候上訴,引起社工界不滿。徐綺薇曾審理一宗涉踢警員左腳的十八歲少年案件,稱考慮到被告年紀小且有悔意,亦無導致警員受傷,判處其感化令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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