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區國安法》第三章六節有條文提到「域外管轄權」,其中第卅八條指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在香港以外進行違反國安法的行為,亦適用於該法例。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域外管轄權範圍相當大,任何人即使在香港以外地區,組織或籌集資金用於港獨及藏獨等活動,又或計劃策動分裂國家等行為,即屬違反港區國安法,入境香港後有機會被捕。
本身是律師的議員吳永嘉表示,不少國家法例均有域外管轄權,而在港區國安法的域外管轄權下,即使是非香港人,只要在香港以外地區,組織或籌集資金用在港獨活動,即屬違反港區國安法。吳又指出,任何有證據顯示其為台獨或藏獨分子,均有機會被拒入境甚至被捕。他強調內地國安法早有類似條文,一旦有藏獨等分子入境即可被拘捕,認為港區國安法是內地相關法例的延伸。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亦表示,國安法的域外管轄權延伸範圍極大,即法例涉及的行為不單在香港,就算並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全球人士在香港以外進行牴觸了該法例的行為,亦可以構成違反港區國安法,相關人士只要踏足香港境內,即有可能被逮捕及檢控。
此外,張又提到港區國安法第三章二節第廿二條訂明,顛覆國家政權行為包括「其他非法手段」,他亦指範圍可以非常廣闊,例如組織未經批准的集會,若被視為嚴重干擾、阻撓特區政府依法履行職能,亦有可能違反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