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區國安法》條文中第三十三條則設立「二五仔」機制,列明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或有效防止罪行發生、自首及揭發他人罪行的情況可獲減刑。條文指由財政司司長從政府一般收入撥款支付國安開支,不受現行法律規管;而駐港國安公署的經費則由中央負擔。
《港區國安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三類情形可以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輕、減輕處罰,而犯罪較輕的,更可以免除處罰。第一類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第二類屬於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第三類則是俗稱的「做二五仔」,即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如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則可獲得減刑。
至於相關國安部門的經費問題,條文中列出,特區政府警務處和律政司作為主要執行部門,設立專門處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部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和所涉及的人員編制,經行政長官批准後,由財政司司長從政府一般收入撥出,不受現行法律規管。財政司司長須每一年就款項控制以及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
而駐港國安公署則會負起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包括分析形勢、分享訊息等。公署的經費則由中央負擔。